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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銀行經理人變更是否需先經財政部許可之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30453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銀行經理人變更是否需先經本部許可滋生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經 (八九) 商字第八九二○○六三四號
函。
二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係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授
權訂定,並業經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五一○○
四號令修正發布 (如附件) 。依據該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
項第四款、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
款及第八條第二項分別訂有該等銀行負責人資格應先報經本部審查合
格或認可之規定。故屬上述各條款之銀行負責人應先取得本部認可後
始得充任,再向 貴部辦理登記,其餘無須先經本部核准之銀行負責
人,自應於充任後十五日內依公司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辦理。
三 本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台財融第七六○○二○一○九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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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8 卷 1906 期 844-84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6 年 6 月 4 日(76)台財融字第 760
020109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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