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授權轉帳指示之支票存款戶不以個人帳戶為限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38010454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金融機構接受支票存款戶於支票或於其所簽發並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
付款人之本票背面為轉帳指示,將其本人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
或綜合存款帳戶中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或定期性存款質借限額
轉入其支票存款帳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授權轉帳指示之支票存款戶不以個人帳戶為限,該等轉帳指示應以
書面方式約定,所轉入帳戶應以存戶本人在該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
帳戶為限,存戶應逐筆指示並不得以概括授權方式為之。
(二) 金融機構於支票或本票背面供存戶為轉帳指示之簽章設計,須與支
票或本票所為之背書加以明確區分,不得因此發生票據法上背書不
連續或回頭背書之情事。
二、本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財融 (二) 字第092200187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0 期 182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6 月號 第 5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4 輯 2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1 月 27 日台財融(二)字第 092
2001878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