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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業務顯著惡化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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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330002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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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玆因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其債務
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爰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
十二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社,接管期間停止該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及監事職
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說 明: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及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