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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已設定動產抵押之車輛,因債務人戶籍地址遷移至外
縣市,在契約未屆滿前可否憑債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受理其辦理地址變更登
記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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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0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3355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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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已設定動產抵押之車輛,因債務人戶籍地址遷移至外
縣市,在契約未屆滿前可否憑債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受理其辦理地址變更登
記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交路 (83) 第○三七○六六號函。
二 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因債務人戶籍地址遷移至不同轄管之行政
區域 (如直轄市與省之間) ,在契約未屆滿前,倘債權人所出具之同
意書已載明同意車籍遷移至新址且充分瞭解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者,得受理其車籍地址變更登記。至動產擔
保登記資料,仍暫留存原登記機關並予適當之註記。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2 卷 1616 期 3371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