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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可再行辦理次順位之動產抵押登記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5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11082
號
函 |
主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函詢已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車輛,可否再予受理動產抵
押登記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交路八十四字第○一七八五四號函。
二 已設定動產抵押登記車輛,應可再行辦理順位之動產抵押登記,本部
六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67) 台財錢字第二一○○八號函及本部金融司
七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融司 (四) 發字第○一九六號函已函釋有案。
三 至於已設定附條件買賣或信託占有車輛,因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備完整
所有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再行設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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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1 輯 9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