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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前銀行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應收票據」不
包括遠期支票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6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5525610
號
函 |
主 旨:關於所詢銀行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前,銀行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應
收票據」,有無包括遠期支票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施立三字第○六○五二三號函。
二 關於銀行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前 (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 ,銀
行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應收票據」,有無包括遠期支票及以「
副擔保品」之授信是否為無擔保授信等乙節,按在該細則發布施行前
,依財政部六十四年十月九日台財錢第二○三二九號函之規定,銀行
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應收票據」,即不包括遠期支票。遠期支
票在金融實務上雖有稱為「副擔保品」,但「副擔保品」非為銀行法
第十二條各款所稱之擔保品,故依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應屬無擔保
授信。自須受相關無擔保授信限額之限制。
三 另財政部雖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台財融第八一一二一九○六
一號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對「銀行對本行負責
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應收客票週轉金貸款,是否列
為無擔保授信,並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乙節表示意見,
該公會並表示「以遠期支票辦理應收客票週轉金貸款,宜列為無擔保
授信。」,至財政部對遠期支票之立場,已於上開六十四年函明確表
示其非銀行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應收票據」,是以財政部函請
該公會表示意見之性質僅為徵詢該公會意見,以供參考之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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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11 月號 第 3-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