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農、漁會信用部未提足備抵呆帳前,其盈餘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之適用時點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7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32555
號
函 |
主 旨:關於台南縣西港鄉農會對本部八十七年二月三日台財融第八七七○四二七
○號函適用時點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八七財二字第○四一二二四號函。
二 依貴廳訂定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
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原即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應於每年六月及十
二月底,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
備抵呆帳。
三 本部首揭函釋 (八十七年二月三日函) :農、漁會信用部未提足備抵
呆帳前,請督導其盈餘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乙節,係為配合
前揭辦法之貫徹執行,以反映農、漁會信用部實際經營結果,並避免
農、漁會信用部在無盈餘狀況下,公延遲提列備抵呆帳方式虛增盈餘
,將存款人資金流供其他部門使用,持續損及存款人權益,爰限制須
全數提撥事業公積,使尚未依前揭規定提足備抵呆帳之農、漁會信用
部,不致損及存款人權益。農、漁會倘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後,始接
獲本部首揭函釋,未能及時依該函辦理者,應請督導其嗣後切實依「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及本部八十七年二月三日首揭函釋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9 月號 第 29-3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