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同業拆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限制
主 旨: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拆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之限制惟銀行應辦理風險評估,自行訂定對同業拆款之上限,以控制風險 ,請 查照。 說 明:復貴行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中審查字第六四九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