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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召集改選之程序及執行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7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194055
號
函 |
主 旨:所詢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召集改選」之程序及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八七高市財政三字第七九九八號函。
二 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召集改選,係屬強制規定,其選舉
程序原則上仍應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
條件及選聘辦法」有關理、監事之改選程序規定辦理,惟其中有關通
知並召集社員代表開會選舉理、監事之程序,應由召集改選之主管機
關辦理;其他程序之執行,如信用合作社已依現行法規執行完成者,
無須由主管機關再行辦理;至於信用合作社尚未依規定執行之程序,
為完成召集改選,主管機關應得命令信用合作社依規定執行或由主管
機關逕代為執行。又主管機關因辦理召集改選而發生之費用,依使用
者付費原則,得要求信用合作社支付之。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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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0 輯 79-8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