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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聲請法院拍賣之抵押物,因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
低價額,得依規定辦理承受之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71516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對聲請法院拍賣之抵押物,因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
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得由社務會通過後,逕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承
受,並於承受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即可,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及八月三日全信聯
字第八九○三六三,八九○六二一號函辦理。
二 按本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台財融第一七○一四號函釋意旨,係指金融
機構為避免因法院所定之拍賣最低價額低於市場合理價格而損及債權
,經詳細調查拍賣抵押物現況、未來市場性及其承受後管理之難易因
素,在不高於抵押債權總額條件下,審慎評定參與投標價格,以維護
其授信債權。
三 至於不動產抵押物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等規定,金融機構得聲請作價承受,執行
法院並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予金融機構承受,並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抵押權之行使程序與前項為維護債權而參與標
購者迥異,得不受說明二所述函示之限制。
四 本部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二○四八六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8 卷 1936 期 2595-259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2 月號 89~9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4 輯 205~2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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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7 年 5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772048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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