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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支票應具備條件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90743765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本社支票應具備條件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全信聯字第九○
○二六六號函辦理。
二 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核准辦理本社支票:
(一) 信用合作社無累積虧損,且最近三年均有盈餘者。
(二) 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
呆帳者。
(三) 經營管理健全,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或
發生舞弊案件者。
三 本部八十年五月二日台財融第七九○二九九○六一號函,關於信用合
作社申請辦理本社支票應具備條件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8 月號 第 137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7 輯 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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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0 年 5 月 2 日(80)台財融字第 790
299061 號函,關於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本社支票應具備條件之規定,
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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