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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相關程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1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08010147
號
函 |
主 旨:關於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應
檢具營業計畫書,經董事會通過,向本部申請核准,並於換發營業執照後
,始得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前開所稱營業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 市場評估及經營策略:應包含金融債券市場現況、主要投資者、銷
售方式、經營原則與策略、同業競爭情形及未來市場展望等。
(二) 作業方式及流程:應包括辦理之部門、內部組織之分工方式、作業
處理程序及流程等。
(三) 會計處理:應包括使用之會計準則及會計分錄等。
(四) 風險管理作業及額度控管:應包括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及法
律風險分析與管理,以及承作額度控管程序等。
(五)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應包括內部牽制、勾稽功能及定期查核
等。
三 檢附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金融債券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申請書
乙份。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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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 月號 第 77-7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