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訂定「票券商提供顧客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18012158
號
令 |
全文內容: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票券商提供顧客財務業務或
交易有關資料規定」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 件:票券商提供顧客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規定
一 本規定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票券金融公司於各機關來文查詢顧客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提供:
(一) 司法、軍法、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依
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者。
(二) 稅務機關經敘明案情並說明必須調查理由,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正
式備文,註明財政部核准文號者。
(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正式備文,表明係為偵辦案件需要
,註明案由,並由總局長 (副總局長) 判行者。
(四) 法務部調查局正式備文,表明係為偵辦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由
該局局長 (副局長) 判行者。
(五) 警察機關正式備文,表明係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由
警察局局長 (副局長) 判行,且已副知內政部警政署者。
(六) 軍事警察機關以憲兵司令部名義正式備文,表明係為偵辦刑事案件
需要,註明案由者。
(七)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構)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財產申報資料查詢,正式備文,表明已向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調取申報相關人員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因該清單內容與財
產申報內容有差異而認有申報不實之嫌者。
(八) 前揭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
罪或為執行公務之必要,於敘明案由、所查詢票券金融公司名稱及
查詢範圍,在中央由部 (會) 、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由縣 (市) 政府具函經財政部同意後,註明核准文號,正式備文
者。
(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法務部調查局、警察機關 (包括
軍事警察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構) 為辦案需要,查詢顧客
財務、業務或交易以外之基本資料 (如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
電話等) 者。
三 票券金融公司依本規定提供顧客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
機關應予保密。
四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定
辦理。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41 期 6518-652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