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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檢送「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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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100148194
號
函 |
主 旨:為強化本國銀行對氣候風險之管理與因應,檢送「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
揭露指引」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本國銀行,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會 110 年 11 月 5 日全控字第 1101000620 號函。
二、考量氣候風險管理已為國際重視議題,本國銀行藉由落實氣候風險管
理及揭露,了解其營運受氣候變化之影響,訂定因應策略及措施,以
增進營運韌性。爰有關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仍請依本會 110
年 6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71875 號函說明二所定規劃期程
辦理。旨揭指引自 111 年實施,本國銀行首次應於 112 年 6 月
底前,辦理 111 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後續定期於每年 6
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度之相關資訊。本國銀行辦理上開資訊揭露,可採
循序漸進之方式辦理,對於未能揭露或無法具體揭露之事項,須說明
其原因、目前辦理情形及後續規劃。
三、有關貴會彙整本國銀行對於旨揭指引草案之意見,經檢視相關意見皆
屬「本國銀行業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實務手冊」、「氣候變遷壓力測試
」專案將研議之範疇,爰請貴會納入前開二專案內研處。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中先生)、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