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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購物功能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
卡進行消費扣款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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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1201417272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電子支付機構加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依「電子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所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
平臺之購物功能,於其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
行消費扣款時,應與相關信用卡業務機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
費扣款時,應成為信用卡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
(二)交易通知:
1.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現行相關規定通知使用者交易結果,並顯示跨
機構購物交易之特約機構名稱。
2.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交易當下依現行相關規定發送交易通知予持
卡人(即電子支付機構之使用者),另於信用卡帳單除顯示前開
交易資訊外,亦應顯示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且註記為跨機構購物交
易供持卡人辨識。
(三)爭議處理:
1.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現行相關規範及財金公司相關規約處理跨機構
購物交易之消費爭議,並於使用介面或官網向使用者宣導相關爭
議款項處理機制。
2.電子支付機構為信用卡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有關使用者與
電子支付機構間之信用卡爭議處理,依據信用卡組織相關作業規
範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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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44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