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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計算逾放比率放款金額應不包括非經轉列逾期放款之應收保證款
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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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3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30079246
號
函 |
主 旨:所報省屬金融機構研議計算逾放比率放款金額應否包括應收保證款及應收
承兌票款之結果乙案,請轉知貴屬金融機構,填報有關逾期放款比率統計
資料時,其放款總餘額之計算,應不包括非經轉列逾期放款之應收保證款
及應收承兌票款等非放款性質之授信科目。
說 明:依據貴廳八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八三財二字第二七一九一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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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4 輯 4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4100040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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