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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金融機構於辦理設定抵押時,皆以定型化契約規定登記規費由借款人
負擔乙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3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15910
號
函 |
主 旨:關於金融機構於辦理設定抵押時,皆以定型化契約規定登記規費由借款人
負擔乙案,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確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一六七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並請將各金融機構改善情形於四月底前彙報本部憑
辦,請 查照。
說 明:依據監察院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84) 院台財字第二○五六號函辦理並
檢附該函及附件影本乙份。
附 註:一 附件略。
二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一六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請參閱八十四年六
月號「金融業務參考資料」金融法令第五則。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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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4 年 8 月號 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