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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發卡機構辦理未滿二十歲之人申請信用卡時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
以書面告知金融信用應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505741
號
函 |
主 旨: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各發卡機構辦理未滿二十歲之人申請信用卡
時,除應確依本部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二二二一九一一一
號函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外,應特別以書面告知金融信用應行注意
事項,使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瞭解並於該書面簽名後方得受理,請查照
。
說 明: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及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五消保督字第○○八五七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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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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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9 輯 9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