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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台無親屬之國軍退除役官民榮民亡故其所遺存款辦理提領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4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111023
號
函 |
主 旨:關於彰化區漁會函詢有關漁會信用部存款人亡故之繼承問題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並請督導該漁會嗣後應循行政系統轉報。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彰化區漁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八九) 彰漁信字第一八四一
號函辦理。
二 本案亡故之存款人如係在台無親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榮民,則其所屬
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授權之附屬機構,依本部七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七七○九五九四六二號函暨七十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第七八○○三二五七一號函規定,得先以準遺產
管理人身分備函辦理提領手續 (檢附該二函影本乙份供參) 。究其理
由,按前述情形如依民法規定辦理,該會必須逐案聲請法院選定為遺
產管理人,且需六個月以上期限之公示催告,不僅浪費時間、人力與
財力,對於處理亡故榮民之善後事宜亦緩不濟急。另依據「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
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
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另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
管理辦法」規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者,該會有處理其遺
物及協助辦理善後事宜之職掌。且提領亡故榮民之遺款需憑該會或其
附屬機構備函金融機構辦理,就金融機構之支付而言,並無風險性。
附件 一:財政部 77.12.23 (89) 台財融字第 770959462 號函
主 旨:關於在台無親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其遺留在金融機構存款之提領手
續,為因應事實需要,同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未依民法
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前,可先以準遺產管理人身分備函辦理
提領手續,請轉知所屬會員單位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77) 輔
壹字第二四三三四號及同年十月十八日 (77) 輔壹字第二八九八一號
函辦理。
二 本案本部前於七十七年三月四日以台財融第七七○九三八五四六號函
釋: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辦理為宜。
三 茲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來函表示:
(一) 該會目前承辦亡故榮民善後事宜,因提領手續煩難,緩不濟急,致
葬儀灶多不願接辦,屍體無法安葬,迭遭協助處理善後之親友及榮
民之怨懟與不滿。 (二) 該會為政府機構,依「國軍退除役官兵死
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規定有處理亡故榮民遺物及協助辦理喪葬
事宜之職掌,且提領亡故榮民之遺款需憑該會備函 (其附屬單位應
由該會核轉) 金融機構辦理,就金融機構之支付而言,並無風險性
。
四 又依「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規定精神以觀,在
該會未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以前,似得為適當之處置。
附 件二:財政部 78.02.27 (78) 台財融字第 780032571 號函
主 旨:關於在臺單身榮民死亡,其遺留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同意行政院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授權由其附屬機構代表該會備函逕行提領,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78) 輔臺
字第○○二四八號函副本辦理。
二 本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七七○九五九四六二號函示,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需憑該會備函 (其附屬單位應由該會核
轉) 金融機構辦理之規定,修正如主旨。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0 輯 131-13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