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短期放款免列逾放之協議分期償還條件有關「本息」計算基礎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六)字第
0916000060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處所提短期放款逾期准免列報逾期收款之協議分期償還條件,有
關「本息」之計算基礎乙案,檢送本部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台財融 (六) 第
九○七三五○四○號函影本供參,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處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台央檢貳 (九一) 字第○○二三九九號
函所送金融檢查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份會議提案辦理。
二 關於 貴處所提短期放款逾期准免列報逾期放款之協議分期償還條件
,有關「本息」之計算基礎,似宜作統一規定乙節,本部已於九十年
四月十九日以台財融 (六) 第九○七三五○四○號函新竹縣政府,就
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六五六四號函修正八十三
年二月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二九二八三四號函說明三 (一) 2所規
定「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為原則」,函釋其「百分之十」
係指積欠本息之百分之十。基於一致性計算基礎,同函說明三 (一)
1所規定之「本息」,係指借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時所積欠之本息合計
數。
附 件: 財政部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台財融 (六) 第九○七三五○四○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 旨:關於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六五六四號函說明二修訂
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二九二八三四號函說明三、 (一
) 2所規定「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為原則」,其「百分之十」
,係指積欠本息之百分之十。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九十年三月五日九十府財融字第二一九○七號函。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5 月號 第 17-1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