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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應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04241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一 申請期間:
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之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截止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
二 指定收件地點:財政部金融局。
三 申請書件:
1 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應依規定檢具有關書件 (以A4影印
紙大小規格填製) ,並依序裝訂。
2 檢附之書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收件。
四 股款之存儲:
發起人及認股人應依認股比率繳納股款,其股款並應以銀行籌備處名
義至其他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五 依法公開招募:
工業銀行經財政部許可設立後,始得向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
請公開招募股份。
六 公開招募書件之加註:
申請設立工業銀行者,於公開招募時,應依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封面、
認購書及銷售公告中以粗黑字體註明:「該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亦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該公開說明書封面尚應刊載:「本銀
行如欲申請上市 (櫃) ,應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
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規定辦理,投資人在投資前,請審
慎判斷。」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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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6 卷 1788 期 41180-4118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