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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法第七條有關活期存款依約定方式提取存款之規範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928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法第七條有關活期存款依約定方式提取存款之規範如下:
一、金融機構得與客戶約定由金融機構將活期存款轉入同一或其他金融機
構之帳戶,惟不得有概括授權將活期存款轉入支票存款帳戶之情事。
二、金融機構依約定轉入後,應寄發對帳通知,並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
核,以保障交易安全。
三、原財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台財融第八四七○六九九四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援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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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48 期 4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2 月號 第 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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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4 年 4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470699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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