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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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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1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800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金融機構如無法確認警示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
分證件冒名開立時,應依本會銀行局九十三年十月五日銀局 (一) 字
第○九三○○二九○五四號函示 (諒達) ,函詢警察機關查明回復。
二、基於協助民眾處理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本會以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金管銀 (一) 字第○九三一○○○五一二
號函規定:金融機構除依「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
『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處理外,若被害人確須循
司法程序始能解決時,各金融機構應對被害人提供必要之協助。故金
融機構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金融機構「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對
被害人提供該帳戶開戶人因訴訟所需之相關資料,並無違反銀行法第
四十八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惟各金融機構提供
上開資料予受害人時,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應提醒受害人小心使用。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 月號 第 13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310005450 號函,自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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