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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局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
社及信用卡公司處罰鍰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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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660
號
函 |
主 旨:對金融機構因違反金融法令經處以罰鍰案件,本會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將
即時於網站公布受處分金融機構名稱及案情摘要,請查照轉知相關會員機
構 (請查照) 。
說 明:一、現行有關金融機構因違反金融法令經處以裁罰案件之揭露規範,除依
本會本 (93) 年 7 月 1 日金管法字第 0930000010 號令訂定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
布說明辦法」規定,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裁罰措施,由本會於
委員會議作成處分後次一個營業日內於本會網站公布相關內容外,另
依現行相關金融機構之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財政部 93 年 2
月 23 日台財融 (六) 字第 0936000140 號令對銀行應按季公布相關
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金融機構亦應於特殊記載事項中揭露「違反
金融法令經處以罰鍰」及「嚴予糾正」之事項。
二、為進一步提昇金融機構資訊透明度,發揮市場制約功能,並加強金融
業遵守法令機制,本會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託
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因違反金融法令經處以罰鍰者,
雖非屬說明一之重大裁罰措施案件,惟於作成行政處分時,亦將即時
於本會銀行局網站揭露受處分金融機構名稱及案情摘要,請轉知所屬
會員機構注意法令之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
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
開發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
行局 (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