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接受委託作業」之適用範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五)字第
0940032663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會建議修訂「銀行接受委託作業」之適用範圍或明確訂定適用之項
目,俾便遵循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11 月 7 日全授字第 3384 號函。
二、有關前揭規定之適用範圍,係以該作業是否屬委託銀行一經常性且整
體性委託之型態予以認定,如該作業僅基於區域連繫方便而為個案之
委託,則為一般商業事務委託之性質,非屬本項規定之範圍。
三、另來文說明舉例之「代為徵信作業」應考量其實質作業方式,如受託
銀行是否可能因此協助查詢聯徵中心之資料 (例如該被查詢對象亦為
受託銀行之客戶) ,及將該等資料透露予委託銀行,因此等行為涉及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爰受託銀行於受理作業時應注意其合法性及妥
適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2 月號 第 117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2 月 8 日
金管銀外字第 101500002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