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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暨增修「洗錢防制法問答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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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9715908
號
函 |
主 旨:茲釋示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暨增修「洗錢防制法問答彙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全一字○四三七號函、依據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全一字○四三七
號函辦理。
二 本部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台財融第八九○二四三七一號函,有關重申洗
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上揭函釋規定銀行辦理客戶「一次」「同
時」存入二個以上帳戶現金或自二個以上帳戶提領現金合計分別逾新
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之交易,應依上揭第七條規定辦理。所稱「一次同
時自二個以上帳戶存入或提領現金之交易」,係指在同一櫃檯於同一
時間一次辦理數筆現金交易之行為。即在同一時點,同一客戶在同一
櫃檯一次之數筆現金交易應加以合計。惟如發現有疑似洗錢之交易者
,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自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 另增修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洗錢防制法問答彙
編」,包括第六問、第九問、第十七問、第二十問、第二十二問、第
三十二問等六題。
四 檢附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問答彙編」。
(註:一 修正重登八十七年二月號第十九則。
二 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台財融第八九○二四三七一號函,請
參閱八十九年四月號第十八則。)
附 件:「洗錢防制法問答彙編」修正三版
財政部 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台財融第八九七一五九○八號函修正
(*為新修正問答)
一 問:為何制定洗錢防制法?
答:洗錢防制法之實施,旨在經由洗錢防制工作,追查重大犯罪,並
保障合法經濟活動。金融機構為配合本法施行,有二項重要原則
,即認識自己的客戶與認識自己的職員,以保障金融機構本身聲
譽。
二 問: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應配合措施為何?
答: (一) 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財政部備查。
(二) 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
交易紀錄憑證。
(三) 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 問:金融機構客戶如何配合實施洗錢防制法?
答:以銀行為例,客戶至銀行開戶若屬個人戶,應提供身分證或護照
,非個人戶應提供其合法登記資格證照及代表人合法證明。必要
時另提供其他輔助證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居留證明文件
等。開戶後依第七條規定,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現金交
易,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以利金融機構確認身分。
四 問:何謂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是否包括轉帳交易?
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現金收或付 (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
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 或換鈔交易分別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
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者;並不包括轉帳交易。
五 問:換鈔交易是否含舊鈔換新鈔?
答:換鈔交易包括舊鈔換新鈔。
*六 問:往來多年的客戶其存、提款金額均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是否需
要逐次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答: (一) 金融機構對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現金收或付或換
鈔交易,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
。所稱免確認身分,係指免向客戶徵取身分證明文件或護
照,確認其身分,惟仍須依規定予以登記。
(二) 達新台幣現金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收或付或換鈔交易等,
如非屬疑似洗錢交易,僅需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無須申報。
七 問:為確認累計達一百五十萬元之提款人,例如支存A帳戶,上午甲
提領現金九十萬元,中午乙提領四十萬元,下午丙提領三十萬元
,則甲、乙應否登記?
答:因本交易帳戶於丙提款時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本例即應確認丙
及在其後交易客戶之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
八 問:實務上目前關係企業間之資金往來有指示其受雇人員以大額現金
往來或匯款,似非洗錢防制法所列之重大犯罪,是否仍須依該法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
答:若可判斷非屬疑似洗錢交易,可免申報,惟現金交易達一百五十
萬元,仍須依第七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九 問:金融機構代收 (付) 款項及代收專戶,應如何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是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申報?
答: (一) 交易對象無洗錢疑義之交易部分:
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
金 (如依廢棄物清理法設置之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
理基金) 等,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應收應付款項
,以及金融同業間之資金往來交易,可免依洗錢防制法第
七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金
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
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新
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仍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
交易紀錄憑證,惟可免適用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
款項之合計限制。
(二) 代收款項有收款單據部分:
各種代收款項,凡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
、住 (地) 址、交易種類與金額等,因該通知書已足以確
認客戶身分,故無須再辦理確認客戶之手續,僅須將繳款
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三) 代收款項無收款單據部分:
若繳款通知書並無上開資料供金融機構以確認客戶身分,
則須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
交易紀錄憑證。
(四) 代付款項部分:
金融機構代付之款項,得以付款憑證 (例如支票或支票影
本) 作為交易紀錄憑證予以留存,可免適用同一營業日同
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限制,惟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
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
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五) 配合加強申報部分:
各種代收款項及代收專戶,除與政府機關、學校、公用事
業及金融同業之資金往來外,金融機構客戶之交易金額,
如與其所營事業或職業特性所生之現金流量顯不相當時,
應注意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申報。
一○ 問:對於聯行代收戶或以金融卡提款之交易,金融機構應如何累計
其同一交易帳戶當日現金交易額?
答:對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各金融機構均
應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實施,若須修改電腦程式,始能及
時掌握登記客戶資料者,電腦程式之修改最遲應於八十六年十
月二十三日完成。電腦程式修正完竣前,應以人工作業方式累
計。
一一 問:如同一客戶當日先以存摺領現後,再以金融卡提款,其累計金
額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時,金融機構將如何要求客戶確認身
分,跨行提現如何配合?若事後始發現是否要留存交易紀錄?
答:同一客戶當日於營業廳櫃檯先以存摺提現後,再以金融卡提現
,如累計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時,視為持卡人本人提領並留
存其交易紀錄憑證。事後發現者,亦應依規定留存交易紀錄憑
證,惟可免補登該客戶身分等資料。
一二 問:第七條規定實施後,是否將造成一人開立多種帳戶或假借他人
名義開戶之情形?主管機關是否有足夠人力確實查核,以免遵
守規定之金融機構反而遭受客戶抱怨而流失客源?
答:洗錢防制法立法之目的在於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客戶若
故意開立多種帳戶或假借人頭戶規避相關規定,將造成本身困
擾。洗錢防制法自公布後,財政部即針對金融機構積極進行宣
導,以利所有金融機構遵行,該法施行後,並將列為金融檢查
之重要項目。金融機構若不恪遵本法實施,導致爾後檢調單位
因追查疑似洗錢案件,該金融機構恐得不償失。
一三 問:目前財政部規定「大額提領一百萬元須登記,並確認客戶身分
」,是否與洗錢防制法中之一百五十萬元規定重複登記?
答: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錢字第一六○三三號函規定
,一次提領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核對提領人姓名及身分證
明文件並設簿登記之規定,自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停止適
用 (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七二一六
號函令公布) 。
一四 問:委託他人或公司戶由公司會計或職員以現金辦理匯款時,銀行
應登記何者資料?
答:依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七二一六號
函規定,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應確認代理人之身分,必要
時並確認被代理人身分。
一五 問:存戶如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何確認其身分?
答:如係屬洗錢防制法規定應確認客戶身分者,應婉請客戶備齊證
件俾利確認客戶身分。
一六 問:第七條之確認客戶身分,是否須經客戶親簽?
答: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需依規定程序確認客戶身分;至是否須經客
戶親簽目前並無規定。
*一七 問:洗錢防制法所稱交易紀錄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其「原
本方式」為何?無交易憑證之交易如大鈔換小鈔及舊鈔換新鈔
,如何留存憑證?
答:凡屬會計紀錄上可作為原始憑證,可以該憑證作為「交易憑證
之原本」留存,如該憑證並足以確認交易對象之身分者,可比
照依第九題答 (二) 辦理。若無交易憑證者,以各金融機構依
第二十題答 (四) 所自行選擇之紀錄方式做為留存紀錄。
一八 問:洗錢防制法所稱通貨交易範圍為何?
答:所稱通貨交易,除現金收入及支出外,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
金收支傳票記帳者,亦應認定為本法規定之通貨交易範圍。
一九 問:疑似洗錢之交易申報範圍之標準為何?經辦理申報後,是否繼
續受理該帳戶交易?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中之相關資料無法填列
時,是否得免填?疑似洗錢之轉帳交易,是否仍須確認客戶?
答: (一) 疑似洗錢之申報範圍標準如下:原則上以達新台幣一百
五十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之交易 (包括同一營業日
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 ,屬疑似洗錢之交易
者,始須納入申報範圍,惟若已接獲通報或已知悉屬疑
似洗錢交易者,雖未達上開金額,亦應申報。
(二) 對疑似洗錢交易之客戶,依規定辦理申報後,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受理該帳戶之交易,若經檢調
單位審定為疑似洗錢案件者,日後應配合提供申報後持
續發生之交易資料。
(三) 對疑以洗錢交易報告,應儘量徵取填報資料,若部分資
料確實無法獲得,為避免牴觸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
,該部分得免填報。
(四) 疑似洗錢之轉帳交易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 問:請說明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之方式。
答: (一) 對單一客戶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現金收或付或
換鈔交易 (均含等值外幣) 以上之交易等 (如係本行客
戶帳戶,則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
數) ,金融機構均應憑客戶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
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交易帳戶號
碼、交易金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
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留存交易紀
錄部分,如開戶資料已登載之基本資料,可免再重複登
錄。
(二) 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應確認代理人之身分,必要時
並確認被代理人身分。
(三) 確認身分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
(四) 上開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之處理方式,各金融機構應依本
身考量,根據全行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
式,例如採取電腦專檔處理或設簿登記或其他易於查核
之方式,惟於金融檢查及檢調單位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
追查可疑交易時,應有完整資料可供調閱。紀錄資料並
應妥為保存予以管制,以維護客戶權益。
二一 問:購買旅行支票,是否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答: (一) 以現金購買旅行支票,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時亦須確
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二) 轉帳交易購買旅行支票者無須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二 問:一百五十萬元之認定,是指同一客戶或同一交易帳戶,作為認
定標準?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是否合併計算?
答: (一)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
似指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之現金收
或付 (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
或換鈔交易,其主要規定意涵有二:第一、無論現金收
或付之交易,只要同一交易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者,即應依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第二、括號所稱「含
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則係規
定如有帳戶,尚須以帳戶控管同一營業日同一帳戶之累
計數,若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亦應依第七條
規定辦理。故銀行辦理客戶一次同時存入二個以上帳戶
現金或自二個以上帳戶提領現金合計分別逾新台幣一百
五十萬元之交易,亦應依法辦理。
(二) 所稱「一次同時自二個以上帳戶存入或提領現金之交易
」,係指在同一櫃檯於同一時間一次辦理數筆現金交易
之行為。即在同一時點,同一客戶在同一櫃檯一次之數
筆現金交易應加以合計。如發現有疑似洗錢之交易者,
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 同一交易帳戶之認定方面,例如同一人分別開立有定期
存款、活期存款、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時,各帳戶均分
別累計一百五十萬元。
二三 問:換鈔及匯款應採何方式累計同日交易金額?
答:無交易帳戶,實務上無法累計者,可不予累計,但對有疑似洗
錢之交易者,應注意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申報。為利
於配合洗錢防制法之施行,應請各金融機構配合將匯出匯款申
請書增列匯款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欄,供客戶填列。
二四 問:電腦端末機與中心電腦離線或斷線,無法累計交易金額時,如
何處理?
答:電腦離線時,事後如發現有疑似洗錢交易者,應依規定申報。
電腦發生斷線時,改採人工作業之憑證,作為判斷依據。即對
單一客戶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
(均含等值外幣) 以上之交易,做為判斷應否確認客戶身分程
序。
二五 問: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如何適用洗錢防制法?外商銀行是否適
用本國洗錢防制法?
答: (一) 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不包括子銀行及合資銀行) ,
若當地地主國有洗錢防制法除應適用其規定外,若涉及
與我國洗錢防制法有關事宜,仍宜透過總行申報。
(二) 外商銀行在我國適用我國洗錢防制法。
二六 問:疑似洗錢交易如何認定?
答:疑似洗錢之交易,各金融機構之公 (協) 會已研訂防制洗錢注
意事項範本,供各所屬金融機構依法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並依不同業務性質列示可疑之交易供參考。
二七 問:有關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告知當事人」以何種
方式告知為妥?
答:依法務部解釋,不由承辦人個案告知,統一由各金融機構廣泛
告知。例如由各金融機構以告示牌記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
規定,本機構發現疑似洗錢交易,須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二八 問:申報疑似洗錢之交易案件,若經查無實據而造成客戶反彈,如
何處理?
答: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案件,依規定必須以機密文件處理。若金融
機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
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依第十一條規定將處以刑責
。
二九 問:疑似洗錢之交易申報流程為何?
答: (一) 金融機構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即陳報專責
督導主管,並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如確定
應交由原承辦人員填寫申報書,將申報書層送總機構,
總機構之指定事務單位簽報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人員
) 核定後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 重大緊急案件,各單位得以電話依前項程序辦理,並設
簿登記,但應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並傳真法務部調查局
。
三○ 問:以巨額 (數千萬元) 台支 (台灣銀行支票) 開戶,非以現金開
戶者,是否亦要向指定之機關申報?
答:若金融機構職員判斷係屬疑似洗錢交易,應依規定向指定機構
申報。
三一 問: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客戶,依規定辦理申報後,是否應
繼續受理該帳戶之交易?
答: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客戶,依規定辦理申報後,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受理該帳戶之交易,若經檢調單位
審定為疑似洗錢案件者,日後應配合提供申報後持續發生之交
易資料。至於實際執行時之技術性問題,請金融從業人員注意
溝通技巧,以善盡洗錢防制法賦予金融機構之任務。
三二 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如何確實執行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並提昇
發覺疑似洗錢交易之職業警覺性?
答:金融機構應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供職員研習
,以落實防制洗錢之成效,並避免職員違法。防制洗錢之訓練
課程除介紹相關洗錢法令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例,使職員充分
瞭解洗錢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於發覺「疑似洗錢之
交易」。
三三 問: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何機構申報,有無統一申報格式?
答: (一) 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七十四號
電話: (○二) 二九一四八一三四
(二) 申報格式已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融第八六六○
八○○六號函,規定於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
中,隨函檢附統一申報表格。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8 月號 第 77-9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8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701198721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