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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廢止信託投資公司結清不定期信託資金,應依原約定條款計息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17473
號
函 |
主 旨:本部七十七年三月五日台財融第七七○七五七三二○號函,有關對信託投
資公司辦理不定期信託資金結清時,應依與客戶原約定條款合理予以計息
之規定,自即日起廢止,請 查照。
(註:財政部七十七年三月五日台財融第七七○七五三二○號函,請參閱
七十九年三月「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第一二○二頁。)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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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9 月號 第 7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7 年 3 月 5 日(77)台財融字第 770
757320 號函,有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不定期信託資金結清時,應依
與客戶原約定條款合理予以計息之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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