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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一千二百億元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之相關釋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二)字第
89761446
號
函 |
主 旨:所詢有關一千二百億元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之相關疑義乙案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台端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電子郵件。
二 有關行政院核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
作業簡則」規定,該項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最長為二十年,含寬限期
三年 (只付息不還本金) ,第四年起依年金法於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還
本息,係為減輕青年購置住宅之財務負擔,並利其早日完成購置住宅
之理想,如申貸之民眾衡量其財務負擔能力,擬放棄寬限期三年只付
息不還本金之優惠,依年金法於借款期間內平均攤還本息,基於減輕
國庫補貼利息負擔及利於金融機構債權收回,金融機構亦應受理其申
請。
三 依據上開作業簡則規定,適用建物限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後完成建
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
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爰此,凡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
謄本之「主要用途」如登記為「住家用」、「住商用」、「住工用」
、「國民住宅」之建物,均可適用本項貨款。
四 「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
與答」第四問與答,業對該二項專案之適用年齡釋示:自八十九年八
月七日至申請日間,其實足年齡符合該兩項專案規定者 (即青年優惠
房貸暨信保專案申貸年齡須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 (含) ;二千億
元專案申貸年齡須為:年滿二十歲) ,均可適用。四十歲 (含) 係指
滿四十歲當日為止。如以民國四十九年八月七日當日滿四十歲,其實
足年齡符合上開規定,爰此,該民眾可申請青年優惠房貸暨信保專案
。至於民國四十九年八月六日 (含) 前出生之民眾,因其實足年齡已
超過四十歲,雖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後購買自有住宅,亦無法申請
青年優惠房貸暨信保專案,惟仍可申請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五 至兄弟、父子、夫妻等近親間之買賣,鑑於建物登記簿謄本列載有「
登記」原因,承貸金融機構即可依該項資料得知房屋過戶登記之原因
究為「買賣」、「贈與」、「繼承」或「交換」,而審核申貸者是否
具有「購屋」之事實行為。
六 該二項專案之申貸資格及額度因均有限制,共同購買之建物僅能適用
該二項專案一次,並受每戶最高額度之限制。另為防止人頭戶問題及
利於金融機構授信審核作業,民眾申請該二項專案貸款時,購置房屋
住宅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應為同一人,故共同購置房屋住宅之所有權
人若欲申貸該二項專案,該期同購屋者皆須符合申貸條件之規定。
七 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oma.gov.tw) 及中央銀行網站 (http
://www.cbc.gov.tw) 均列載該二項專案貸款之問與答資料,台端可
逕至該二網站查詢或電洽本局 (聯絡電話:二五三六○六一七、二五
三六○六四四、二五三六○六五一~六六四) 或中央銀行 (二三五七
一六二二、二三五七一三五四~一三六六)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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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3 輯 55-5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