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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新任督導人員不符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規定者,應於
六個月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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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四)字第
90015605
號
函 |
主 旨:關於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於「信託業負責人與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應管理
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施行後始就任之新任督導人員,如
未符合上開準則第十二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者,應於擔任該職務
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台北銀行九十年一月九日北銀人字第九○二○○二二
八○○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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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4 月號 第 51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5 輯 1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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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8 月 17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3801145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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