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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進自動提款機管理制度,加強宣導使用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六)字第
0916000087
號
函 |
主 旨:為防制金融卡盜刷冒領及減少損失,請即檢討改進自動提款機管理制度,
並加強向客戶宣導使用自動提款機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轉知 (辦理) 。
說 明:一 金融機構如有客戶金融卡被偽造盜領存款,應將相關資料提供予財金
資訊公司,以便對 ATM 及客戶帳戶等資料進行交叉比對,加速找出
犯罪共同點及偵查方向。財金資訊公司如須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時,由
財金資訊公司逕洽辦理,並向財政部金融局報備相關事宜。
二 為確保存款客戶權益,請督導營業單位,只要客戶投訴存款餘額不符
情況,應即妥善處理,如經確認係屬金融卡偽造盜領案件,應於二日
內將該等帳戶自九十年十月起在 ATM 之查詢、轉帳及提領交易資料
送財金資訊公司作交叉比對,並於受理投訴二日內查證完竣,並補足
客戶被盜領款項後,將相關資料通報財政部金融局。
三 對存款被盜領客戶補償損失時,應詢問客戶有無在其他 ATM 提款未
成功情形,並將相關資訊提供財金資訊公司彙集。
四 請銀行督促各營業單位在 ATM 填鈔時,順便瞭解周圍有無可疑 ATM
,如發現可疑 ATM 應立即通知財金資訊公司查證。
五 自發生金融卡盜刷冒領案件起之 ATM 交易錄影帶,請作較長期保存
,如有提供給偵辦單位者,並請自行複製留存。
六 請即清查瞭解銀行內部資訊系統是否遭到歹徒侵入及 ATM 系統是否
可能使客戶金融卡資料遭竊取,並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以防止客戶在
使用金融卡時資料被盜錄,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應通報檢調單位。
七 應請切實依本部金融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融局 (四) 第八九七
七三七九三號函規定,檢討改進自動提款機管理制度,對報廢之自動
提款機,應予嚴格控管或銷毀,杜絕被重新組裝之可能性,並加強向
客戶宣導,使用金融卡及自動提款機時,應注意異常情形之處理,例
如:客戶使用金融卡於某台自動提款機進行提款、轉帳或查詢交易,
如發現明顯異常時,應即刻至另外一台自動提款機上變更密碼,並通
知該發生異常情形之自動提款機所屬金融機構;如有金融卡被自動提
款機扣住情形,應即刻通知所屬銀行,並於取回金融卡後,即刻變更
密碼。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6 月號 第 49-5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