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農會金融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及農業經濟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 比率
全文內容:依據農會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農會金融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 比率為至少百分之五十,農業經濟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為至少百 分之四十,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