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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後段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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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247
號
令 |
全文內容:茲規定僅從事提供金融、財務或投資有關之管理、諮詢、顧問服務,並以
收取手續費 (包括佣金、服務費、管理績效獎金等) 為收入之事業,係屬
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後段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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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35 期 564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5 輯 12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