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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承受擔保品之處理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23000739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承受擔保品之處理,茲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信用合作社承受之擔保品經公告標售二次以上仍標售未成時,得由社
務會授權理事會通過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並於報經地方主管機關
核准後出售之;出售後無需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二、信用合作社處分承受之擔保品,如不經公告標售而改以比價或議價方
式處理,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原承受價及取得時各項成本,並得由社務
會授權理事會逕行處分,出售後再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三、信用合作社處分承受擔保品後,應將其處分情形,包括處分價格與對
象、及有無與本社理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利害關係、逐案列冊,提各
該社社員代表大會報告。
四、本部 89.2.10 台財融字第 89723053 號、89.5.18 台財融字第 897
13164 號及 89.11.27 台財融字第 89360123 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等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作金庫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部金
融局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2 月 10 日台財融字第 89723053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5 月 18 日台財融字第 89713164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89360123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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