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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辦理「加值型雙享受外幣存款」連結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新種金融商
品,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18011927
號
函 |
主 旨:所詢辦理「加值型雙享受外幣存款」 (「雙幣組合式定存」) 連結存款與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新種金融商品,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貴會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全國字第二○九九號函 (本部金融局案
陳貴行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九一) 北商銀財字第○一四○七號函)
辦理。
二 按銀行客戶於辦理外幣存款提領時,不論解付為新台幣或其他外幣,
均將面臨外匯兌換之風險。爰銀行於辦理旨述商品時,對客戶之定期
存款於解付時,仍應不侵蝕其原先存入幣別之本金。若於解付後再另
依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之約定,辦理幣別轉換者,則無違反銀行法第
五條之一之規定。惟為免客戶混淆致降低風險意識,銀行於辦理是項
業務時,除應充分告知客戶所將面臨之風險外,仍不宜以「存款」之
名稱辦理是項業務。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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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10 月號 第 2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