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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資本公積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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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80119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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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
一條第一項之資本公積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
○九一○一四一四號函暨 貴所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九十一) 致會
審九第九一○七○○六號函辦理。
二 依本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一六二八
○號函之釋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得排除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適用之資本公積,係指原金融機構之「未分配
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後,發放不受限制之
部分。「未分配盈餘」,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所稱,未經
指撥之盈餘,轉換年度中發生之損益,未提報股東會承認無法計入本
期盈餘。
三 另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若非
來自原金融機構未分配盈餘而係屬金融機構之資本公積者,可否於轉
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之限制乙
節,已移請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另案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