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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指定理事、監事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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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725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指定理事、監事費用項目如下:團體
服裝費用、因公出差旅費及因公訴訟費用。
二 前開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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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33 期 5374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5 輯 1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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