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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強化信用合作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品質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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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720
號
函 |
主 旨:為強化信用合作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品質,充分揭露資產品質、
允當表達經營績效及健全信合社經營體質,請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信用合作社第
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為使信用合作社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具一致性比較基礎,以強化市場
制約功能,請貴府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切實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
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並
將重要財務及業務概況 (詳如附件) 於財簽報告中揭露。
三 為允當表達經營績效、避免虛盈實虧及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體質,請
貴府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應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
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孰高者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仍有盈餘時
,於完納稅捐並彌補累積虧損後,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分
配社股股息。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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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1 月號 第 33-34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5 輯 139~1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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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330003740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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