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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接管期限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六個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615
號
公告 |
主 旨:茲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仍未獲得有效改善,有不能支付
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利該行後續問題處理,本部對該行接管
處分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六個月,續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執行
接管人職務。接管期間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仍應停止,相關職
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說 明:一 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二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規
定辦理。
二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前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本部指派中央
存款保險公司接管迄今近一年五個月,使該行營業維持正常。為利後
續相關問題之處理,並為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法延
長接管期限六個月。本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接管該行期間將維持
其正常營業,並儘速處理相關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