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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控制性持股之投資事業,投資 ETF 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
八條之釋示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1000
號
令 |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控制性持股之投資事業,其因投資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ETF),執行 ETF 實物申購買回機制而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時,符
合下列規定者,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一 因執行上開機制而持有之股票,必須設立獨立之專戶保管。
二 買回當日起,必須持續於公開市場出售,直至不再持有為止。非因市
場失能等不可控制之因素而未出售者,自持有日起即視為金融控股公
司未發行股份,並應於買回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三 於持有期間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並應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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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9 期 502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