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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應注意防範歹徒以人頭或持偽變造身分
證開立存款帳戶情事」之補充說明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90733071
號
函 |
主 旨:茲補充說明本部九十年二月八日台財融 (一) 第九○九○○五八一號函,
請查照。查照轉知。
說 明:本部九十年二月八日台財融 (一) 第九○九○○五八一號函說明六有關「
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應注意防範歹徒以人頭或持偽變造身分證開立
存款帳戶情事。金融機構於發現犯嫌時,應多方查證,並利用時機報警處
理,警調機關發現時,得依法以現行犯逮捕,並依法扣押相關證物如金融
卡、存摺、印鑑等。另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俾
保存證據備供檢警調機關日後之偵辦。」,所稱之「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
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係指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錄影機錄攝之
影像檔,應保存至少六個月。至其餘錄影機錄攝之影像檔,則仍應依「金
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規定保存二個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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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6 月號 第 5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6 輯 161~16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