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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規定信用合作社儲蓄部變更為分社之處理程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90731540
號
函 |
主 旨:配合銀行法修正,茲規定信用合作社儲蓄部變更為分社之處理程序,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信用合作社儲蓄部經核准遷出單獨營業者,現配合銀行法之修正,原
儲蓄部應申請變更為分社,各社應於文到三個月內,檢附理事會決議
錄、核發分社營業執照申請書及經理人資歷等書件,層報本部申請變
更為分社並核發營業執照。
二 「信用合作社儲畜部簡則」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
審核要點」應予廢止,另本部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財錢發字第
八四四七號令、六十七年五月一日台財錢第一四四六九號函、六十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台財錢第一六六八七號函、六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財
錢第一七六七七號函、六十九年一月九日台財錢第一○二九九號函、
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六○一四六號函及八十八年六
月五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二七一七二號函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54 期 114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6 月號 53~54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6 輯 139~1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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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49 年 11 月 25 日台財錢發字第 8447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7 年 5 月 1 日台財錢字第 14469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8 年 6 月 25 日台財錢字第 16687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8 年 7 月 16 日台財錢字第 17677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9 年 1 月 9 日台財錢字第 10299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11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82116014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8 年 6 月 5 日台財融字第 8872717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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