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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發卡機構應審慎核給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8011654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之核給,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按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係提供持卡人有急需現金或於商店未能提供刷卡服
務時,提現消費之用,爰發卡機構於核給預借現金額度時,應依持卡人持
卡時間、所得水準、國內外消費狀態及還款狀況審慎核給,初次核卡時,
若核給預借現金額度尤應審慎。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2 輯 5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