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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農會信用部對有利害關係者辦理一般擔保放款適用規定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13663
號
函 |
主 旨:有關農會信用部於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四七八八六二○
號函規定以前,以自有資金對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
信職員之有利害關係者辦理一般擔保放款,其貸放發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廳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八七財二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
二 案內○○縣政府函中所提「專案放款」,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五日台財
融第八三二二九二七一○號函已明確指明,自與農會以「自有資金」
對會員放款有所不同。
三 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四七八八六二○號函就農會信
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乃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
四 至於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依本部八十六年
九月九日台財融第八六二七八四七六號函之說明二,係著重於農會信
用部對其負責人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
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時,其利率條件有無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而
言,而所稱同類授信對象,係指同一農會信用部、同一基本放款利率
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授信客戶而言,此係本部
本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八
七號解釋,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故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以前,仍應依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台財融第八六二七八四七六號函之釋
示加以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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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9 輯 61-6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