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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農會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城員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090722544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縣關廟鄉農會函請釋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府財金字第一二五四三二號函。
二 查授信審議委員會係以專業之立場審查其授信作業是否符合有關法令
規定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核定
,故委員會成員不宜包含非專職信用部之總幹事及秘書。又查「農會
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
任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業務……」,是以,稽核人員應為專
任亦不得為該委員會成員。
三 農會催收人員如具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具
有徵、授信經驗,自可依規定列為授信審議委員會成員。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0 輯 15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