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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申辦標準及應檢
具之營業計畫書內容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2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33000167
號
函 |
主 旨: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嗣後請逕向中央銀行
申請辦理該項業務,於開辦前完成網際網路相關登錄,並於開辦後五日內
檢具中央銀行許可函 (影本) 及完成新增營業項目登錄作業相關文件報部
備查,請 查照轉知。
說 明:本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二五一六六號函,有關信用合
作社申請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申辦標準及應檢具之營業計
畫書內容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等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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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4 月號 第 8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3 輯 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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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6 月 28 日台財融字第 8662516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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