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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兼任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董事,該金融控股公
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為授信以外之交易者,得
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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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100115910
號
函 |
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兼任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信
中心)董事時,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交易,是否有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4 月 11 日全控字第 101000524A 號函。
二、聯信中心非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稱之企業,且聯信中心捐
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非屬金融
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代表人,並經參酌本件之
交易型態,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授信以外交易
,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之限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