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1 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並自 101.09.11 生
效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5140
號
令 |
全文內容: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
外規定如下: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
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74 期 3375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11 月號 第 11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