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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避免信託業者以贈品或其他利益變相誘導民眾申購特定金融商品,「信
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第 6 條第 11 款
應增訂限制贈品成本價格,並不得重複領取或累積金額換取其他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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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600030420
號
函 |
主 旨:所報「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下稱本
遵循事項)第 6 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下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並復貴會
106 年 2 月 8 日中託業字第 1060000070 號函。
二、為避免發生信託業者變相誘導民眾申購特定金融商品,而規避行銷訂
約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形,本遵循事項第 6
條第 11 款文字請修正為「從事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業務之
說明會或園遊會等宣導推廣活動時,提供贈品之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
新臺幣二百元,且不得重複領取或累積金額以換取其他贈品。贈品活
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大眾或客戶申購特定金融商品」。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
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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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6 年 6 月號 第 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