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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應以債券發行
人及連結標的所適用之風險權數孰高者計提資本。自申報 106 年第 3
季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相關資訊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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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40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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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風險性資產之方式一案,請轉
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考量信用連結債券之損失風險來自發行人及該債券之連結標的,且其
在發行人及連結標的之其中一方或同時發生信用事件時,對投資人之
最大損失均為投資之本金,爰銀行投資信用連結債券帳列銀行簿計算
風險性資產時,應以債券發行人及連結標的所適用之風險權數孰高者
計提資本。
二、上開規範自申報 106 年第 3 季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相關
資訊起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
先生)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6 年 10 月號 第 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