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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價之負債作為
資金來源者,於計算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得適用當地主管機關
對該類債權所定風險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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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100270696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銀行對海外之主權國家債權,其中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
價之負債作為資金來源者,於計算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得
適用當地主管機關對該類債權所定之風險權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