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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興櫃、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比
照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3 條
第 4 款規定,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
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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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100210038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以下簡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
司,比照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
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
○○○七二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13 期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72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