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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臺灣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經許可後得與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
機構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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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8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3317296
號
函 |
主 旨:函詢我國政府是否限制金融機構與部分香港中資機構往來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辦事處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港經發字第九四─○七八八號函。
二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
支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與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往
來。據此,本部配合現階段「國統綱領」近程間接交流之原則,訂定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其中規定經許可後,臺灣地區銀行
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
外分支機構及在海外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個人為金融
業務往來。另上述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包括分行、分公司、辦
事處及子公司 (子行) 等。目前在香港地區已有華南銀行香港分行依
上該許可辦法申請,並獲准辦理相關業務之往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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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6 輯 31 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89年11月版)第 1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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